劳动法简讯-(2024)第19周-总第716期
【北京高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发 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
>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 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 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 该解答发布后,《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 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 年 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 讨会会议纪要》等文件,不再执行。
> 该解答中明确用人单位为其招 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 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 以此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的不支持。确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院及各地发布劳动争议典 型案例 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近日,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 保障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职能 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 最高院发布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 例,上海、北京、广东等各地都发 布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 点: 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理念, 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 的向往。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二 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提升 企业竞争力。 三是完善裁判规则, 助推劳动关系治理现代化。
> 下一步,最高院将认真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 优势,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
【女子在平台接单帮公司写微信 公众号文章 不构成劳动关系】
>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劳 动关系确认的案件。
> 燕某 2019 年 8 月起在某平台上 接单为策划公司维护微信公众号及撰 写推文。 后公司考虑到近年来业绩下 滑,故通知双方合作到 2022 年 8 月。 燕某认为双方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 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公司没有给缴纳社会保险费, 燕 某也没有证明曾要求公司缴纳,双方 未就工资的标准、结算方式、双方的 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无固定上下班时 间及工作地点,无需考勤,且不受公 司规章制度约束;燕某从某平台上接 单,报酬由平台发放, 数额并不固定, 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介绍】
2017 年 1 月 10 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 事同类产品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当一次性向某公司支付不低于 50000 元的违约金。2017 年 11 月,李 某取得高级小儿推拿职业培训师证书。2021 年 5 月,李某从该公司离职,7 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工 作。某公司主张李某掌握该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50000 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未予支持。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 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
法院认为, 李某系某公司的推拿师及培训师,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李某掌握的客户资 料是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接触到的基本信息, 例如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李某接触到的产品报价方案对服务的 客户公开,潜在的客户经过咨询即可获得;某公司提供的培训课程虽然为自己制作的课件, 但课件内的知识多为 行业内中医小儿推拿的常识性内容。此外,李某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培训获取的按摩推拿知识及技能也是该行业 通用的专业知识及技能。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该公司的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 经营信息。在正常履职期间仅接触用人单位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 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某公司主张李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证据不足。审理法院判令驳回某公 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