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你了解多少呢?
岁末年初,年终奖又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对劳动者而言一年辛苦的劳动,自然希望年终获得一份丰厚的奖金,对企业而言,年终奖的发放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员工继续工作的激励。本是双赢的年终奖,但实务中又称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今天,带大家一起正确认识年终奖。
年终奖性质是什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因此,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年终奖金是《规定》中“奖金”的一种,属于“其他奖金”的类别;其次,年终奖金是《规定》的“工资”的组成,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年终奖的约定形式?
■ 个别约定
就个人的年终奖金而言,与个人的工资约定相同,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进行的特别约定。此时,年终奖金具有了契约的性质,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享有要求员工达成年终奖金目标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年终奖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具有努力完成年终奖金目标的义务,同时又享有获得年终奖金的权利。
■ 规章制度规定
实际用工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增加激励性,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会采用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对某类员工,甚至全部职工明确年终奖金的规定。较个别约定的方式,采用规章制度规定确定年终奖金,适用对象的范围往往更加宽泛,且具有集体激励的性质,更容易调动大多数员工的积极性。
■ 集体合同约定
随着工会的不断推动,集体谈判、民主协商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年终奖金条款越来越多的出现在集体合同的约定中。所谓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通常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因此,与规章制度的方式类似,集体合同中的年终奖金条款,也适用于某类员工群体,甚至全体员工。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吗?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举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年终奖,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支付年终奖的相关证据,比如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等等,这就要求劳动者需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平时需保留相关证据。